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进一步推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结合合肥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范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认定办法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根据符合条件并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三)申领发放。孵化基地应于每年11月份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年度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经创业服务中心初审,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实体。
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
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课程标准的网络创业培训项目纳入补贴范围,比照创业模拟实训的资金补贴标准和拨付程序执行,具体项目和课程要求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省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求职创业补贴
1、 补贴范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3、申领发放。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由院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二)校园招聘会补贴
1、补贴范围。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
2、补贴标准。根据签约人数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3、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高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校园招聘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定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人员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
3、申领发放。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号码、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见习奖励条件的见习基地,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奖励,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年度留用见习人员花名册、备案后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和标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申报程序。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户籍或创业所在地的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户籍或创业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社区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申请者本人,并负责在《就业创业证》内记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内容。
(五)创业扶持补贴。
1、 补贴范围。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补贴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3、申领发放。创业扶持资金向创办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等。经创业服务中心初审,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三、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范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发放。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次创业劳动者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按规定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创业大赛、公益性招聘活动等支出。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与管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与管理详见《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六、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信息真实完整,杜绝出现伪造冒领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资金使用绩效,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分配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缴补贴资金,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相关内容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的定义。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各项扶持政策所指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24个月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年度的定义。皖政〔2015〕82号文件中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皖政〔2015〕82号文件中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
(四)登记失业的时间。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时间以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时间为准。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标准和程序,按照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223号)执行。
(六)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各项新设补贴、补贴新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 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 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3日
附件1
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创业园区标准: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扩建,总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少于20家, 带动就业不少于1000人。入驻实体一般为生产或加工制造类企业或非正规就业组织。
(二)创业大厦(广场)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少于20家,带动就业不少于300人。入驻实体一般为软件开发、动漫设计、代理经销企业或非正规就业组织。
(三)创业街标准: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少20家,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入驻实体一般为销售、餐饮服务类等个体或非正规就业组织。
(四)创业摊点群标准: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摊点不少于 20个,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入驻实体一般为商品买卖、服务类等个体或非正规就业组织。
(五)建立创业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有办公场地和经费。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水电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为入驻实体提供创业服务,包括:为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工商税务证照办理等各项创业服务,帮助创业实体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认定程序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和各经济实体组织等投资建立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
(三)创业实体领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即还)。
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后,认定确认。
三、服务管理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推荐和初审工作,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各项扶持政策,做好以奖代补资金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要指导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规范程序,吸纳符合条件的实体入驻。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掌握创业孵化基地情况,按时报送创业孵化基地统计报表。
(二)新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创业服务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基础台账。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要为入驻实体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各类创业服务。
(三)创业实体入驻条件按照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关于2005年合肥市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百帮创业园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就〔200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业实体入驻,向创业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入驻协议,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备案。
四、补贴资金申报
(一)补贴范围。对经认定的市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给予房租、水电、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费用减免补助。
(二)补贴标准。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减免补贴。
(三)补贴程序。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资金按季申报。创业实体可向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初审后,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实体。
附件2:
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和推荐(有工作台帐记录),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对匹配岗位不予接受的不得认定。
二、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无须其它材料。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无须其它材料。
(三)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和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证明材料。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残疾证》。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毕业证书》。
(八)其他:市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认定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由本人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查验所提交材料,将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或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资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开发区)审批。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计算机系统中标注审批,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加盖认定专用章。申请材料逐级下发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至申请人,申请材料存档。
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入我市的外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四、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
(一)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以上情形1、2、3项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注销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3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予以自动注销,系统自动生成注销信息。
2、第4、5、6、7、8、9、10类人员,由个人户口所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核实情况后,告知个人应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手续,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录入注销信息,签字材料存档备查。
3、对于已被注销的4、5、6、7、8、9、10类人员,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要及时在当事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注销信息。
五、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
(一)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台帐。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手工和电子两套台帐。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家庭及成员基本信息录入到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就业服务基础管理”中“基层家庭户管理”菜单下。
(二)开展动态服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联系,协助解决生活或求职中遇到的困难。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就业服务情况要及时录入到“就业服务基础管理”中“公共就业基层服务登记”菜单下。
六、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尤其将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的对此类群体进行帮扶,统筹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实施。
(二)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
(三)定期抽查考核。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按季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家庭信息、开展就业服务信息进行抽查,对于家庭基本信息不完善,开展就业服务情况不及时的,及时反馈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应认定未予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造成上访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1.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2.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
附件2-1
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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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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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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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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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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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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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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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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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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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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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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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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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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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
区(市) 路(街、村) 号 单元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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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区(市) 路(街、村) 号 单元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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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类别 |
□①零就业家庭成员 □②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③长期失业人员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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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 |
本人所提交材料及所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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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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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附件2-2
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
建档时间: 台帐编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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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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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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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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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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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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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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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要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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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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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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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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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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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常住地 |
户口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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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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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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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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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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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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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基层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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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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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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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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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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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时间 |
服务内容 |
结果 |
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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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社区: 劳动保障协理员: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