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是企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劳务派遣。是由拥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公司受委托,把企业招聘的合适人员推荐到劳务派遣岗位上的市场行为。
它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招聘,用工管理,解聘等关系都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减轻了单位人力资源的负担,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从另一种角度上说也是一种不合理或者应该受到限制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员工归属感低,在待遇和职位晋升上受到不公正待遇,造成员工缺乏敬业精神,流失率高等弊端也显而易见。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即劳务派遣仅限于三性人员。但作为市场行为,在一些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尤其受编制限制,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外资企业,金融系统等都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但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必然。劳务派遣用工将会逐渐受到压缩和限制。 目前劳动合同法修订版已经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修订,限制了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每年劳动监察部门对大量劳务派遣用工都要进行专项检查,对2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岗位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人单位调整,更正,促使三性人员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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